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