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