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