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