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四、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