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