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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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