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证券数量的一定比例的证券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
二、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第六项修改为:“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网…
四、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
六、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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