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五、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