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二、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