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七、

七、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