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五、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五、 五、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第二款修改为:“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