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