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五、

五、 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