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公司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中“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修改为“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