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八、

八、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