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15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