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九、

九、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