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八、

八、 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