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九、
九、 将第七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