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