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十七、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