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