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年) 四、

四、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