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
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
三、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
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六、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视情节轻重”、“拒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章的最后一条,内容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八、
删除第四章“处罚决定和执行”。
九、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