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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3. 五、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修改为“二十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为“二十日”。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修改为“二十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为“二十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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