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
一、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三、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四、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的“运输管理费和其他”。
五、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修改为“二十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为“二十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