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四十天”修改为“二十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为“二十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