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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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