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