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一、
一、 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五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中“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修改为“视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删去“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