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三、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外资股的经纪;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