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四、

四、 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第(三)项修改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第(五)项修改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