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二、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