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五、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第十二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