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四、 第十一条修改为: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