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二十、

二十、 删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