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二十一、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二十一、 二十一、 附则中增加1条:“除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批准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不得扩大现有批发市场规模;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内的批发单位5年内须达到本规定关于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