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八、

十八、 第四十六条增加第(十)项:“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增加第(十一)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