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七、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七、 十七、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