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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3. 三、 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4. (二)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二)

三、 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二)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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