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四)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四)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四) 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