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六)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六)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六)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