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七)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七)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七) 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