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五)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 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