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四)

(四) 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