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四)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四)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四) 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