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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3. 九、 第三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 第三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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