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九、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九、 九、 第三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