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
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