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章。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