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